最高法5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月30日起施行。12条,每一条都在解决实际问题。我挑几个跟你关系最大的说。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带人出了事故,司机可以主张减轻赔偿责任。前提是你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什么叫重大过失?醉驾、毒驾、严重超速、无证驾驶算,但正常追尾、变道擦碰不算。
交警事故认定书写的"全责",不等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法院会综合事故起因、你的具体驾驶行为来判断。不是交警定个全责你就得赔到卖房子。
这条规则只适用于非营运车无偿搭载。有偿拼车、网约车不适用——那是营运性质,出了事按合同和侵权责任来,别搞混了。
"开门杀"的案子以前很麻烦。乘客开门撞到电动车或行人,保险公司常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受害人得分别找司机、乘客扯皮,耗时耗力。
新规明确:乘车人的开门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告司机、乘客加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优先赔付。保险赔完还不够,再由司机和乘客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除非乘客是故意开门撞人,否则交强险赔完了不能向乘客追偿。这条对受害人非常友好——不需要到处追着人要钱,直接找保险公司就行。
但要区分清楚:驾照被吊销、依法注销后开车出险,不在保护范围内。到期了赶紧去换证,别给自己留隐患。
这几个变化说到底就一个意思——保险的兜底作用被放大了,受害人的维权门槛降低了。6月30日起施行,正在打的官司如果还没判,也适用新规。有案子在手的人,盯紧这个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