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酒瘾犯了,觉得偷点酒喝不是什么大事,就到之前路过的一个酒馆内偷了些白酒,结果被抓,现在很后悔......”被告人张某某说道。
近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简介
张某某平时嗜好喝酒,保持每天喝酒的习惯已经有三十多年。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某突然酒虫翻涌,想喝酒却发现酒罐空空,想买好酒无奈又包中缺钱。其想到此前经过一酒馆时闻到酱酒飘香,便想去赊酒喝,但来到酒馆时却发现门锁紧闭,赊酒不成便萌生了盗酒喝的想法,于是趁酒馆无人,悄悄翻入,将十瓶酱香白酒盗走后藏匿于家中以备享用。案发后,公安民警通过监控很快将张某某锁定,其刚将其中一瓶白酒美美地喝下后,警察便找上了门,人赃俱获。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经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某某盗窃白酒数额较大,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了其他财物的损毁,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重处罚,开庭审理得到法官的采纳。
检察官说法
当今社会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偶尔喝点酒舒缓下身心也许是许多人养成的生活习惯,但是有喝酒习惯的朋友更应当保持头脑清醒,绝不能犯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切记法律的红线不能逾越。为满足口腹之欲偷酒喝的行为不可取,好酒贪杯触犯刑律,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到头来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来 源:贵州长安网、红花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