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金罚决字〔2024〕4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及员工吴建超(时任副总经理)和周云(时任个客综合市场部副总经理)(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台州中心支公司罚款37万元,对吴建超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周云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