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贵安新区安全、畅通、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维护新区城市形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在新区范围内高铁站、火车站、客运站、公园景区及其它公共场所,严禁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和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招揽拉客等扰乱道路交通运输秩序行为。
二、从事非法营运等不规范营运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暂扣并处罚。
三、对非法营运、招揽拉客等扰乱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游客应选择乘坐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安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14日
来源: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