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因土地纠纷,广东湛江市遂溪县的挟仔村和英楼塘村存在矛盾,并引发冲突;事后的1998年12月,挟仔村村民曾某银骑摩托车去岳父家途中,遭英楼塘村多位村民殴打,曾某银头部受伤,四肢多处骨折,后被鉴定为轻伤。
多年来,曾某银的儿子曾先生一直反映此事,要求严惩当年的打人者。2025年8月至11月,英楼塘村何某来等5位村民先后到案。据曾先生介绍,经警方调查认定,当年共有7人殴打曾某银,其中2人已经去世。
2026年2月,遂溪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某来等5人属于共同犯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日至七个月十五日不等,其中1人适用缓刑。
2026年3月20日,曾先生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他认为对5名被告人的量刑过轻,向遂溪县检察院申请了抗诉,遭驳回。后面,他会对此案进行申诉。
父亲被邻村多人打伤,多处骨折
今年37岁的曾先生在深圳工作,父亲20多年前被打伤一事,一直是他的心结。
曾先生是湛江市遂溪县江洪镇大路村挟仔村村民。据曾先生介绍,挟仔村与英楼塘村相邻,早年两村因土地纠纷,曾发生过多次冲突。1998年12月27日下午,他的父亲曾某银前往外婆家,途经江洪镇林显村路口,被英楼塘村多人拦下,后遭殴打。
曾某银的诊断书,显示其四肢多处骨折。本文图片 受访者 供图
相关诊断结果显示,被殴打后,曾某银头部受伤,四肢多处骨折。1999年1月,针对曾某银的伤情,遂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骨折,暂定轻伤。如治疗过程中有肢体残疾再另定性。
对于曾某银被打的过程,多年后,警方调查认定,挟仔村和英楼塘村存在土地纠纷,1998年1月9日,英楼塘村村民何某来等人因土地问题到挟仔村理论,被挟仔村多名村民殴打致伤。何某来等人要求挟仔村赔偿未果,于是同其他人商量,打算殴打挟仔村村民。
1998年12月27日15时许,曾某银驾驶摩托车途经江洪镇林显村路口时,被何某来拦下,随后何某来等人用木棍、砖头殴打曾某银。曾某银被打倒在地后,何某来听说公安来了,立即逃离现场。随后,英楼塘村其他村民又把曾某银抬上车,运至英楼塘村树林继续殴打。曾某银的亲属得知情况后前来营救,后将曾某银送往医院救治。
曾先生表示,父亲曾某银此前并未殴打英楼塘村村民,他分析认为,因父亲是村干部,遭到对方记恨。在案发当日,英楼塘村多位村民动手,先后两次殴打曾某银,并将曾某银丢在树林的沟里,亲属赶到时发现曾某银受伤严重,已经昏迷了。
经多年反映,案件终于迎来转机
曾先生称,案发后,亲属就已报警,但此案一直没有进展。因此事,父亲曾某银落下残疾,“基本干不了活”,而且其精神和心理都受到了严重创伤,一直不愿意回忆此事,精神也时常恍惚。
曾某银的残疾证
此事也是曾先生心中的“心结”。2008年,读高中的曾先生便开始反映此事,希望法律严惩当年的施暴者。
曾先生表示,这些年来,他一直在反映此事。2020年前后,此事终于有了进展,当地警方成立了专案组。
2023年11月,遂溪县公安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针对曾某银被故意伤害案,该局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2023年,警方对曾某银被故意伤害一事立案侦查。
但到了2025年,情况再次出现转折。
2025年2月,遂溪县公安局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此案。
2025年2月,警方以已过追诉期为由撤案。
曾先生说,得知此案被撤案后,他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推动此案重新侦办。
案件材料显示,2025年8月-11月,此案的多位嫌疑人先后到案。2024年、2025年,司法鉴定机关对曾某银的损伤程度多次进行鉴定,多次鉴定意见均认为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5人被认定共同犯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26年1月21日、2月3日,此案一审在遂溪县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共有何某来等5名被告人,均为英楼塘村村民。曾先生表示,警方调查认定,共有7人殴打了曾某银,但其中2人已经去世。
直到何某来等人落网,曾先生才得知,早在2001年11月,在遂溪县公安局主持下,就多年来英楼塘村和挟仔村两村之间发生的打架斗殴及损毁财物案件(曾某银被殴打案为其中一起案件)进行集中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书,其中赔偿曾某银医疗费31788.2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手写的调解协议有曾某银的签名。对此,曾先生表示,父亲曾某银的说法是,其签字时以为只是签到,而且对方一直也没有给这笔钱。在庭审阶段,对方坚持称已经给了钱,但未提供任何支付凭据。
在庭审阶段,此案是否已过追诉期时效,是庭审辩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多次鉴定显示,曾某银的损失程度为轻伤。
遂溪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案发于1998年12月27日,曾某银被殴打致伤,经遂溪县公安局法医门诊为暂定轻伤。曾某银于1999年9月1日向遂溪县公安局信访时,已明确指出其身体伤害系由何某来等人造成,并要求"追拿凶手,并责令赔伤,负责全部医疗费用开支,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其行为属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的控告。案发后,江洪边防派出所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此后再未立刑事案件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遂溪县法院表示,作案前,何某来等人事前商量要殴打挟仔村的人;作案时,何某来等人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
2026年2月13日,遂溪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某来等5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何某来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二日至七个月十五日不等。其中,何某毫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
曾先生表示,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他认为量刑过轻,向遂溪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2026年2月24日,遂溪县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针对曾先生提出的抗诉申请,遂溪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提出抗诉。曾先生称,他将对此案进行申诉。
编辑:叶知秋
审核:凌山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