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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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0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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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所得税:自己吃的支出和折旧都算职工福利,招待客户吃的算招待费,都要发票;

  个人所得税: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误餐补助;

  增值税: 外购的进项(含固定资产,锅等)不抵扣,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要视同销售;

  营业税:自家吃没事,对外卖缴营业税。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食堂为员工就餐发生的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并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具发票手续。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企业发生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凭正式、合法凭证依法在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具发票手续。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

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自办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需凭餐饮业发票税前扣除,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食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食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大锅饭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发放到个人头上,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食堂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食堂涉及增值税的原则:不抵扣,有视同销售(只限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外购的不抵扣进项,没有视同销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食堂涉及营业税的原则:自家吃没事,对外卖缴营业税

  企业内部食堂若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就变成了经营性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对外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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