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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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2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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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1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的民事行为.

  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28.合同的特征:①是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将随之消灭.

  民事行为.

  19.本约(本合同):以30.合同内容的相对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

  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20.预约(预备合同):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合同.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21.本约与预约分类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立.

  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张合同上的权利.

  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23.为第三人利益订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一.主体的相对性:是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生效力.

  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24,区分第二种合同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25.合同关系的构成: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要素构成.

  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26.合同关系的相对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责任的相对性.

  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27.合同的概念:是平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34.合同法的特征:(1)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主.

  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2)合同法以平等协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

  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本原则

  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

  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1.合同关系的概念: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客体和内容.

  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32.合同关系的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征: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平等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由.

  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同责任的相对性

  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物:对世权.绝对权.所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有权.物的诉讼;

  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债:对人权.相对权.请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求权.人的诉讼.

  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33.合同法的概念:是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责任等问题. 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

  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

  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

  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撤销邀约的限制:(1)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了准备工作.

  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15.承诺的概念和要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约的意思表示.

  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16.承诺迟延及其法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默或不作为的方式.

  通知,则承诺有效;

  18.确定承诺生效的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效.

  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

  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QQ: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则;诚实信用原则.

  款.

  25.合同漏洞的补充: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条款.

  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式.

  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26.格式条款的解释: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款.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23.合同条款的草拟: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采用非格式条款.

  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本条规定了格式条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层次内容:

  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1)通常理解规则.对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合同必须顾及对手.

  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24.合同解释的概念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亦即依据订如需精美完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整排版,请QQ:67460666 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

  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27.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

  29.合同权力的效力: 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

  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务的法律地位: 如需精美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完整排版,请QQ: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6366联系 可独立诉请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权产生的后果.

  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35. 附随义务的地位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产利益.

  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36.合同上义务群的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37.合同的形式:又称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合同法》第10条的规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式;(2)书面形式;(3)推定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形式.

  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38.合同形式的概念: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同内客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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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恩的名言名句 关于吴承恩的名言名句  1、一窍通,百窍通。  2、避色如避仇,避风如避箭。  3、独有一枝红,秋晚...
“自命清高”的意思 “自命清高”的意思 成语拼音: [zì mìng qīng gā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