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故意纵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八 王某某蓄意纵火案
2013年3月9日,易门县六街街道白邑村委会王某某因个人情绪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10亩。经易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来源:市森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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