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女士在小区行走时,被一个停车位上的地锁绊住摔倒受伤,其前后去了五家医院就医八次。期间,小区的物业公司为王女士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14000余元。但她认为其仍需后续治疗,费用还会新增,要求物业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诉至法院。审案过程中,法院追加车位实际使用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审理,王女士的全部诉求被驳回。
根据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她被地锁绊倒造成半月板损害及韧带全身软组织及颈椎损伤,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20万元、交通费20万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80万元。
物业公司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程度较轻,事发之后,物业公司已垫付1.4万余元,足以弥补其损失。其次,事发时整个小区正在进行外墙翻新施工,物业公司为配合施工单位将所有车辆移出小区,导致车位空置,并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最后,地锁是业主安装,应由地锁实际使用者负具体责任。
车位使用人李某则表示,车位也是他多年前承租的,当时就已经有地锁,王女士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物业公司均有一定责任,但王女士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地锁在未使用状态时亦略突出于地面,客观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李某自2014年使用至今,其虽表示使用车位期间未将地锁抬起过,但地锁的妨害状态亦从未消除过,因此李某应对该地锁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物业公司向李某收取管理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现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王女士长期居住该小区,对院内相应情况较熟悉,本不该穿越停车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女士对危险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之义务,被略微高出地面的趴窝地锁绊倒,难以认定王女士对自身的安全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因此,王女士对自身因此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在物业公司已经垫付足够的医疗费、交通费之后,王女士的损失已经得到填补,再要求更多的赔偿,既缺乏证据,又与事实不符,因此,王女士的全部诉求最后并未得到支持。
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示,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损害填补的原则,即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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