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2024年“1号罚单”发布,借用账户证券交易遭重罚。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2024年“1号罚单”,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谢某娣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证券交易达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具体来看: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据财联社报道,有市场人士称,上述“借用”账户证券交易与场外配资账户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场外配资方多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分润收益,但从该罚单公布内容来看,“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这或更多是一种“民间配资”违规证券交易方式。
来源:读创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