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市场营销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如下: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坚持正确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五)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官方指定”“保过”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六)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等,对其资质背景、师资力量、所获荣誉、培训效果及考生评价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广大消费者。
(八)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
(九)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
(德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