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3月4日消息,高安市鑫顺达汽运有限公司因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被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年3月4日10时10分,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大道城门街道路口检查时,发现徐安驾驶的赣C3Q952\晋EE703挂货车,车上载有一车生活垃圾,从共青城市至九江市城西港。经调查,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晋城市运越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高安市鑫顺达汽运有限公司,徐安系该司聘请的驾驶员,该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经核查,晋EE703挂《车辆行驶证》核定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罐体顶部已被拆除,将车辆由罐式车改装为栏板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关于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具体违法行为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许可证件、驾驶员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高安市鑫顺达汽运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高安市鑫顺达汽运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