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及标高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未经合法处置,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矿山排险加固、地质灾害治理、规模化养殖、种植、工程建设等项目名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六)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类情形的。
三、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未进行合法处置进行非法采矿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拆除清理相关建筑物及设备。
四、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五、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重点打击。
六、对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后,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9日
来源: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