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A省B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被告B县公安局有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之规定,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应当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被告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到原告的实体权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戒决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县公安局作出的强戒决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案例二: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接到报案后,对袁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没有告知袁某某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听取袁某某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三:
A省B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B县公安局依法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但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强制隔离戒毒正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范畴,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未听取本案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和被告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四:
A省B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戒决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未告知吸毒人员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会被撤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必须告知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吸毒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吸毒人上述内容,听取吸毒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会被撤销。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刑事案件取保、不起诉、缓刑;嫖娼、赌博、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