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答复书上说的是否正确?这些信息真不能被公开吗?”委托人叶某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王志华律师吐露着自己心中的困惑与担忧。叶某到底遇到了什么事,让他如此不安?
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王志华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重要的维权方式之一。当事人积极行使知情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各程序环节中的违法点,进而对其施加压力,增加谈判筹码,获取有力证据,争取谈判和诉讼的主动权。那么,遇到此类问题该怎样做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答疑解惑。
案件事实
叶某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区的居民,早年是该区某食品市场的员工并出资参与了集资建设,现已退休。随着武汉市某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推进,将该食品市场纳入项目范围,征收部门对该市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停产停业、附属物补偿等内容作了分项评估,与该市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向该市场发放了补偿费,但原退休职工未获得补偿费。叶某找到该市场询问补偿款分配情况,然而对方气焰十分嚣张地以退休员工无权查看为由不向叶某说明补偿款分配情况。
无奈之下叶某四处咨询律师寻求帮助,了解到京康律所是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律所,于是联系到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王志华律师进行咨询,王律师了解情况后为其详细分析了案情制定了维权方案,叶某非常认可王律师的观点和专业度,于是果断决定委托王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王律师与叶某细心沟通案情,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城市改造更新局负有对叶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于是指导叶某向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1、补偿费发放明细;2、分户补偿明细表;3、 征收补偿款发放及到位信息(包括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到位时间)。然而,几日后该城市改造更新局作出了答复书,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收到这样的答复让当事人叶某非常担忧:”真的像答复所说的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吗?那我们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王律师耐心地说,这个答复是对商业秘密的曲解。
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该区更新局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本案中对叶某申请公开的 “1、补偿费发放明细;2、分户补偿明细表;3、征收补偿款发放及到位信息(包括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到位时间)”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该区更新局不能证明叶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能够为该市场带来竞争优势,因此上述信息不具有价值性。该区更新局未举证证明对叶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其庭审时自述已将该区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故叶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容易获得且已为公众所知悉,所以上述信息不具有保密性。综上,叶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市场商业秘密,应当予以公开。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该区城市改造更新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该区城市改造更新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叶某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经过不懈努力,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申请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遇到问题诉诸法律是非常有效的解决途径,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