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被转租后用于网约车运营,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法院认定直接承租车辆的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北京的王先生将小轿车出租给张先生使用,月租金5500元,约定如张先生方驾驶员违规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此后,张先生将车辆转租给他人用于网约车运营,某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崔某负全部责任。由于没有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没有理赔,双方对如何维修发生争议。
事故后的第三个月,王先生口头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花费5.4万余元进行修车。因为双方就赔偿及修车款存在争议,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支付车辆租赁费1.6万余元、维修费5.4万余元及违章罚款800元。张先生对违章费用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自己出租给第三方的手续合规,第三方不存在酒驾等问题,应当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承租涉案车辆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承担维修义务,因拖延维修而造成停驶期间,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对于维修方式产生分歧,王先生亦应主动维修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张先生支付王先生1.1万元。张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介绍,涉案车辆作为营运车辆,未投保营运险,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虽然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张先生,但张先生是汽车租赁合同的签订相对方,张先生需对其转租后造成的损害担责。
据了解,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可以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合同相对方张先生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事故责任者崔某提起诉讼。但是,其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在本案中,王先生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张先生应赔偿相关损失,因事故责任人并非张先生,张先生赔偿王先生相关损失后,可再行索赔。
法官提醒,租赁车辆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建议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购买相应保险,以便意外发生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