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保发〔2025〕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精神,对我省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原实施的“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01项规范整合为53项(详见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部分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各地市根据省最高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本批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不可上浮,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各市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基金结余等情况合理确定价格。当地价格明显低于省级最高限价的,可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一并考虑。
三、加强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