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韶山市裕茗都茶餐吧因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301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韶山市清溪镇北京路城发百合苑 1-3 栋1106、2106、2107、2108、2109、2110 号的韶山市裕茗都茶餐吧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十七条(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180 平方米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10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量刑阶次可以适用“较轻违法行为情形”)以及第二十一条中《裁量参照表》编号(001-1)违法行为第二条的较轻违法情形(该单位场所面积为 818.74 平方米)的规定,大队决定给予韶山市裕茗都茶餐吧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使用者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的,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周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