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2月21日消息,昭通市昭阳区友明加油站因应缴少缴增值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6,435.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4.36元,合计36,800.19元的行为处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8,400.12元。
据公告内容,昭通市昭阳区友明加油站的站长朱志勇,通过他的私人账户转款给张雪275,626元,购买了一车数量为45,110升的92号汽油,这车汽油由云南亚泰金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云C46091于2022年9月20日运到加油站并加在加油站的92号汽油储油罐内,然后加油站没有通过加油机销售而是每天通过电动油泵抽出不同数量的汽油装入铁桶内,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进行销售。加油站在购进这车油时未签订成品油购销合同,也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这车油未通过加油机销售且销售完成后未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主观故意。
昭通市昭阳区友明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偷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违法行为第2档的规定,鉴于加油站五年内首次发生,主动承认并提供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