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西站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杨某某起诉李女士等被告要求偿还63600元借款,李女士当庭反驳:63600元并非借款,而是杨某某在她店里购买二手车支付的首笔购车款。此外,杨某某还拖欠5万元尾款未付清。
开完庭1个多月后,9月18日,杨某某向法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民间借贷,而是要求李女士等被告返还购车款63600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对此,李女士等被告向法庭提出请求:杨某某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庭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杨某某虚假诉讼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次起诉
借款本金为6万元
开屏新闻记者从原告方起诉状上看到:今年3月18日,原告第一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及其经营的二手车公司偿还借款6万元。起诉理由是,原告杨某某与李女士的前夫阳某是朋友合作关系,2020年12月19日,李女士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款周转时间1个月,当天,原告用微信向李女士转了6万元,并用张某名下的吉普车作为借款担保,口头约定了利息。
当李女士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非常生气。“当年,原告4次微信转了63600元为购车款,还拖欠5万元尾款……”李女士说,张某名下那辆吉普车,就是卖给原告的,怎么成了借款担保车辆呢?
随即,李女士提起反诉,2020年12月19日,原告购买了一辆二手吉普车,付了63600元购车款,尚拖欠5万元尾款,反诉中要求原告支付拖欠5万元尾款。当年,案涉车辆还有银行贷款未还清,1年内,卖方将贷款还清,原告付清5万元尾款后,卖方协助车辆过户。在这期间,经多次催促原告付清尾款,对方总是躲藏不露面。
“去年底,原告将吉普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询价,我发现了他,要求他赶紧付清尾款,将车辆过户……”李女士说,她向警方报案。当民警赶到现场,要求她出示二手车买卖协议时,李女士回到办公室找买卖协议,却始终没有找到。随后,李女士将这一情况如实告诉了民警,却被原告听到。过了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就被原告告到法院。
“首付的购车款是63600元,有4次微信转让为证,原告却将这笔购车款说成是借款,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借条、借据,第一次原告说我借了6万元,却连金额都对不上。”李女士表示,她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后,对方便撤诉了。
第二次起诉
借款本金为63600元
今年6月21日,原告第二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女士、李女士的二手车公司及其前夫阳某一并告到法院,这次原告的起诉理由变为:阳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3600元,按照阳某的要求,原告将63600元微信转账到李女士的名下。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认为:阳某当时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63600元用于经营二手车,阳某将张某名下的吉普车用于借款抵押担保,当天,原告将63600元转到李女士的微信里,并将车辆开走保管着,该车辆一直停在停车场里。
然而,原告的说法却遭到被告方的一致反驳:该车是作为二手卖给原告的,63600元是购车首付款。按常识,借款一般都是整数,比如:60000元、70000元,不应该是63600元。
对此,阳某和二手车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他们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
阳某说,涉案车辆,实际是二手车公司银行按揭购买的新车,只是落在表弟张某的名下,公司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当二手车对外出售,当时还拖欠银行按揭贷款,所以无法过户给原告,但约定1年内,他们还清银行贷款后,原告付清5万元购车尾款,将车辆过户在原告名下。原告是曹某介绍的买车客户,曹某在场见证了整个交易过程。
“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怎么可能向原告借钱?我的前妻报警处理这起购车纠纷时,原告听到她说把购车协议丢失后,便打以借款名义起诉,试图钻空子。如果是借款,起码有借条之类的证据。”阳某表示,原告使用该车近4年,产生了多起违法行为,都没有处理。与此同时。车辆还脱检。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车辆一直停在停车场,违法行为又是如何产生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等待法院的判决。
第三次
原告自认是购车款
9月18日,杨某某再次向法庭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法庭判令李女士等被告人退还购车款636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9900余元(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杨某某的变更理由为:8月7日,法庭对原告主张要求李女士偿还63600元借款纠纷,经法庭释明,杨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杨某某向李女士购车时,对方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的产权情况,该车还有贷款未还清,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收了63600元购车款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李女士应当返还63600元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对此,李女士认为,首先,杨某某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属于虚假诉讼,请求法庭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杨某某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其次,杨某某支付63600元是首笔购车款,还拖欠5万元尾款,约定付清5万元尾款后,将车辆过户给杨某某。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