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看斗牛,没有赌博”!广东广州,警方接举报称,有人在物流园斗牛,到场后抓获6人、收缴无主资金4500元,可除1人承认参与赌博,其他人都表示不知情,男子被拘10日后不服,案子历经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先生是江西上饶人,在广州白云区工作,事发当天,他人在白云区的一个物流园内,没想到却因此惹上官司,还被拘留10天。
当天16时许,警方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所属辖区物流园29号档口,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警方立即赶到现场。
警方发现现场共有6个人,分别为杨先生、黄先生和另外四名男女,同时还发现无主资金45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
警方将上述6人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分别对杨先生、黄先生等6人进行询问,其中黄先生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有参与赌博,与他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人都有参与赌博。
同时,黄先生还辨认出,杨先生就是在29档门口,和他一起因赌博被传唤到派出所的男子,但罗某、章某、舒某、朱某均否认参与赌博,称对其他5人有无参与赌博不清楚。
另外,举报人胡某、杨某在询问中陈述,两人路过物流园信息区29档时,发现有人聚众赌博,便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原地等待便衣民警前来将赌博人员抓获。
后两人随民警协助调查,两人均确认被民警带回的6名男女都有下注参与赌博,并辨认出杨先生就是当天在29档赌博的男子。
可杨先生对此却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黄先生,没有参与赌博,也不认识两名举报人,自己只是看到有人围在29档档口门前,过去凑个热闹。
据杨先生供述,当天下午自己正在档口工作,被老乡喊出去到29档档口门前,看到一伙人围在那里,自己就过去问怎么回事,听说是有人赌博。
后来警方赶到现场,众人四散而逃、一片混乱,自己可能被人踩到脚,左脚踝被踩肿,后来才知道是警察在抓赌博,并将自己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警方综合上述8人的供述,以及现场情况,认定杨先生构成赌博,对其处以10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杨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经历两次失败后,二审中,杨先生提出以下理由:
1.自己被警方殴打导致脚踝受伤,这属于逼供,自己曾绝食抗议72小时以上,原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存在于定纷止争,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不管是农民还是政府,均应一视同仁。
2.证人袁某表示,当天下午3点多,自己和杨先生两人都在25档档口,听到外面很吵就出去看,看到30档口附近有人在打架,其中一人是自己老乡。
于是,自己就将正在档口玩电脑的杨先生叫过去看下,杨先生过去劝架并询问对方身份,对方说是警察,杨先生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对方就将杨先生按倒在地。
3.黄先生出庭作证,表示自己在上警车前不认识杨先生,对他之前是否参与赌博不清楚,自己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存在疏忽,才会胡乱签名。
主要是因为自己赌博被抓,头脑不清晰、心情烦躁,因此根本没看笔录就签字,在询问笔录中出现陈述杨先生也参与赌博的内容,不是自己本意。
警方对此作出如下抗辩:
1.袁某与杨先生有特殊的亲属关系,不能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客观性,且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在证人叫杨先生离开档口之前,杨先生有无参与赌博。
2.黄先生是一个有初中文化的成年人,应明白不论什么时候,对什么事,都应当为自己所说的话、做的事、签的名负责,民警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已明确告知黄先生权利义务。
在警方提交的证据中,黄先生已确认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的事实,该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并无矛盾之处,杨先生自行找到同案参赌人员作证,不具客观性,不能作为案件证据。
3.赌博事实有同案人黄先生,举报人胡某、杨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原告参与赌博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杨先生虽否认参与赌博,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人袁某到庭作证,但该证人与杨先生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同时,并无证据证实同案人黄先生及两举报人与杨先生存在利害关系。
比较证据效力,袁某的证言不足以对抗黄先生及两举报人确认原告参与赌博的事实。
2.黄先生庭审中称,警方在抓捕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受伤,但根据询问笔录记载,黄先生并未提到殴打,而是明确陈述其左脚踝受伤可能是被人踩到脚。
鉴于杨先生无证据证实警方抓捕时对其进行殴打,且自认左脚踝受伤并非警方殴打所致,因此,对杨先生的该项意见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杨先生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