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从闲鱼平台看到何某正出售“香奈儿”女包,经协商,何某同意以3.7万价格出售且需经过验货宝。龚某全额支付货款及验货宝费用79元。双方平台聊天记录显示,龚某一直确认是否有“保卡”,何某未否认。龚某收货当日发现无“保卡”,沟通无果后,隔日提出退货请求。经审查,闲鱼验货宝买方协议第4条约定,卖方在验货宝交易模式发布的商品均为个人闲置物品,多数情况下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仅有一件,一旦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
法院认为,闲鱼验货宝验货虽然约定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龚某作为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有无保卡对龚某是否购买案涉女包有重大影响,因何某不全面陈述使龚某相信附有保卡,龚某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于法有据。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购物观念发生重大改变,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等特点。二手奢侈品女包因性价比较高受到很多女性消费者的青睐。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售后保障难问题。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通过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本案认定此约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龚某退货退款请求,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电商平台交易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