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
近年来,刑事案件呈现轻罪案件不断上升趋势,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加强轻罪案件处理的实体和程序响应,努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作为刑事诉讼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深入践行“慎刑、慎押、慎诉”理念,把牢案件“入罪关、羁押关、起诉关”,打造轻重有别、快慢有序、繁简分流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以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践行“慎刑”理念,把牢案件“入罪关”。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实质化判断,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进行出罪化处理。如对于盗窃次数较少、涉案数额较低的多次盗窃案,不以犯罪论处。在入罪问题上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强化刑法在法律阶梯中的最后性标准,对于其他法律中有规制甚至在其他法律中合法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践行“慎押”理念,把牢案件“羁押关”。依托侦协办前端分流作用,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核机制。重点就逮捕必要性把握不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压降提捕数量,提升逮捕质量。因赔偿争议短期内未达成调解的提捕案件,重点审查被害人诉求是否合理,通过赔偿金提存、公开听证等程序对无社会危险性案件作出构罪不批捕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无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畅通刑拘直诉通道。构建侦、诉、审“特案特办”机制,指定专人对接办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羁押期限。强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事实简单、证据完备的批捕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快诉、快判,避免久押不决、刑期“倒挂”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捕后或诉后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如出现赔偿、谅解等影响羁押、量刑的新事实,第一时间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
践行“慎诉”理念,把牢案件“起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认罪认罚、可能轻缓化处理的常见犯罪纳入相对不起诉范围。探索不起诉考察监督机制,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符合不起诉考察条件的案件,经征求犯罪嫌疑人意愿后,设置一定时长的公益服务,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化考察。结合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被考察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做好不诉后的“半篇文章”,及时向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并跟踪处理结果,避免“不诉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