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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在晋城市城区某街道的贺某今年50岁了,却对当警察情有独钟,曾穿着警服在偏远的道路上指挥交通,期间均未被人发现。
今年4月,贺某妻子和司某妻子存在经济纠纷,欠款300余元尚未结清,期间贺某曾和司某沟通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5月2日,贺某便带着妻子上门讨债,一进门,贺某便脱掉外套露出里面的制式警服,“我在公安局上班,希望你能够及时归还欠款,不要把事情闹大。”因为怀疑贺某所说的真实性,司某立即选择报警。
接警后,西街派出所立即到达现场,对贺某身份进行核实,发现其并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后将贺某(男,50岁,泽州县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贺某身穿警察制式夏执勤服,警服臂章写有警察二字,佩戴山西省胸徽、协警警衔、警号、戴有警徽的警用大檐帽,
与其妻子到司某家中索要欠款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民警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又查获警察春秋执勤服上衣两件、警察长袖制式衬衣一件、警察春秋执勤服裤子两条。
目前,贺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公安机关对贺某非法持有、使用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依法进行收缴没收。
法律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晋城城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