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琳琳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注税务、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骗取出口退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货物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其他普通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记账的凭证,还可以抵扣税款,所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
3、客观方面不同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虚开”,是指行为人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行为。
4、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目的是行为人通过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从中赚取好处费,或者通过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手段进行税款抵扣。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罪,从客观表现、主观故意、危害结果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区别。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基于出口退税政策的优惠而获得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基于增值税征收时可予抵扣的计征方法获得税款。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本身具有可以抵扣的特殊功能,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并非直接利用其特殊功能抵扣应缴税款,而是意图以此造成已缴纳过税款的假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