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八月,岳阳当地警方迅速包围了岳阳当地某招待所,此次行动极其隐秘,参与行动的警方轻手轻脚,就怕惊动了在招待所里的犯罪嫌疑人。
此次行动,岳阳警方联合武汉警方已经计划许久,他们等待的就是一个时机,一个嫌疑人现身的时机。而这一次在接到招待所收银员举报之后,警方就知道了,自己一直等待的那个时机来了,在围堵抓捕过后,一个衣衫不整的男子被警察控制,这便是在湖南以及武汉接连杀害十三名少女的“红衣杀手”段国诚。
当然“红衣杀手”的名号只是坊间流传,在岳阳,有人总结出来了段国诚的杀人癖好,觉得他格外喜欢杀害穿红衣服的人,因此他才有了“红衣杀手”的称号。而这些不过也只是群众的一些猜测罢了,段国诚对于这一传言自己表示了否定。
段国诚从1999年开始犯案,他的第一桩案件是发生在岳阳楼区的学士坡,受害者为一个30多岁的女性,受害者的提包被其抢走,这是他第一次为钱杀人。但是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违法犯罪,因为早在他13岁的时候就因为盗窃罪进了少管所,在少管所里面出来之后,没多久,他又再次因为抢劫入狱三年。
可以说段国诚的整个青春期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的,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朋友,亲人也对其格外嫌弃,这可能是他后期形成反社会人格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止青年时代,其实段国诚的幼年也没有好到哪去,父母都是农民,家庭贫困,都说“贫贱夫妻百事哀”,段国诚的父母就是一对典型,因为两个人性格都比较火爆,段国诚算得上是在争吵声中长大的,父母也因此格外的忽视他。
几乎没有享受过父母关爱的他,养成了一个极度缺爱的敏感性子,在成年之后,虽然依旧是靠着偷盗为生,可此时的他却渴望自己能够获得一份爱情,可这对他来说似乎太过于奢侈,他没有谈过恋爱,既渴望又惧怕,这种情感要他对那些女子产生了一种变态的仇视,即便没有受过恋爱的伤,却有着对女子的恨。
于是在第一次看到穿着红裙,在巷口走过的女工时,他无法隐忍自己内心对其的渴望,在亲手将这种鲜艳揉碎之后,他似乎产生了快感,这样就要他一发不可收拾。之后的每次只要遇到单身女子又有抢劫的时机时,他都会选择将女子QJ杀害并将其财物抢走,似乎是在满足自己内心的报复欲。
在归案之后,段国诚面对审问的警方,给出了一个惊人的答案,他喜欢听她们哭泣和尖叫。段国诚说自己只要听到女子惊恐的叫声就会产生快感,这种感觉就像是毒品一样,要段国诚很快上瘾并且极其渴望。
在意识到段国诚表现不太对劲之后,警方申请了精神司法鉴定,而这个结果其实也影响着案情最终的判案结果,因为在相关法律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确认,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在犯病时候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是监护人进行严加看管。
但是,经过司法鉴定段国诚并非精神疾病患者,在其犯下杀人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有理智状态,也就是说其本身带有严重的故意性,构成了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再加上其本身的认错,段国诚的罪行已经是铁板钉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极其严重者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
在情节极其严重的判定中,造成多人死亡的结果,以及引起社会轰动等均为情节严重的范畴,段国诚的一系列杀人行为明显已经符合了极其严重行列,因此,应当从重处刑。再加上他在女子死亡之前的QJ行为,已经构成了QJ罪,根据法律,该罪行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多个被害人,应当按情节及其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光这两个罪行,段国诚就已经可以被判死刑,再加上其还触犯了盗窃罪以及抢劫罪等,最终,他面临的是数罪并罚,根据我国的数罪并罚相关规定来看,一般采取并科、吸收、折中等原则,但在该案中以故意杀人罪段国诚已经归属死刑行列,因此无论是哪种原则,最终他也难逃一死。
因此,段国诚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2003年4月24日,段国诚度过了他人生中的最后一天,随着一声枪响,这个罪恶滔天的人终于得到他应有的结局。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即便是段国诚这般善于玩“躲猫猫”的惯犯,最终依旧被警方成功抓捕,原本的他其实还是有回头余地的,可在他沾染上人命的那一刻,就注定其与清白无缘,这本身就是他自己的选择,只可惜了那些惨死在他手下的妙龄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