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一个40岁左右的宁海人,从1998年开始,他因盗窃等罪被判刑至今已服刑20余年。这个年龄看似适合重新开始,可他却一直没有改过自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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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刑满出狱后,他总是重操旧业,然而每次偷窃得手后都会被警察抓回。对于当地的办案民警来说,杨某几乎已经成为他们的一位老朋友。近日,当地警方接连接到报警电话,报案人纷纷称自己停在街边的车辆遭到不明人士砸窗盗窃贵重物品。
随着报警数量的增加,办案民警们开始重视这个连环案件,他们迅速介入调查。通过分析街边的监控视频,办案民警发现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频繁出现在事发现场附近,最终锁定杨某为头号嫌疑人。
在对他进行摸排、走访调查后,民警们终于在某个洗浴中心的休息大厅将杨某当场抓获。归案后,杨某对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交代,他知道自己没有什么特长,而且也比较懒散,不想通过努力赚钱,于是他想到了砸车窗盗窃。
尽管他已经连续服刑20多年,他深知如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很多人都有私家车,所以他花掉了自己仅有的不多钱,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和一个人皮面具。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杨某在三门、临海等地作案多次,但没想到刚来到天台时就被民警抓获。
当民警询问他为何使用人皮面具时,杨某理直气壮地说:“为了掩人耳目,不再被警方抓获,因为受够了监狱的生活。”民警对他的话感到无语,既然不想再入狱,为什么还要犯罪呢?这不是矛盾吗?面对民警的质疑,杨某轻声嘟囔着:“还不是因为没钱。”
他交代自己犯下了多起车辆盗窃案。原本打算次日驾驶自己购买的二手摩托车处理赃物,可没想到民警来得如此之快,将他当场抓获。
尽管杨某在派出所内一直保持良好态度,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然而警方并不相信他真能悔改,毕竟这已经是他第16次被抓。目前,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梁叔叔观点:1.杨某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他连续犯罪多次,表明他没有真正悔改的意愿,不值得社会给予第二次的机会。他的盗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对于这样的惯犯,法律应该严加惩处,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2.杨某的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给自己带来了长期处于犯罪状态的痛苦和负罪感,应该好好反省自己的过错,并且主动接受社会对他的惩罚,以期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郑阿姨观点:1.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生存困境下为了生活所迫,社会应该对他给予关怀和帮助,而不是仅仅依靠惩罚来解决问题。他在服刑期间没有获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也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导致他无法摆脱犯罪生涯。社会应该提供机会让他重新开始,帮助他改过自新,重获生活的希望。2.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多年来的一种习惯,说明他具有顽固的作恶性格。对于这样的人,不应该给予第二次机会,否则只会让他有机可乘,继续伤害社会。法律应该坚决打击这样的惯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让他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法律意见:
1.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多次盗窃行为,应当以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方式处理。
2.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多次犯罪或者多次刑满出狱后再犯罪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3.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砸车窗盗窃属于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购买、接受、持有、隐瞒、收藏、运输、销售偷盗的赃物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帮助犯,而是与盗窃犯行为相类似的原则犯,对购买、接受、持有、隐瞒、收藏、运输、销售的行为分别适用盗窃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