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构成非法售卖窃照专用器材罪!
创始人
2024-05-08 17:41:42
0

原标题:售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构成非法售卖窃照专用器材罪!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正面临着泄露和滥用的风险。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极易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威胁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各种电子设备早已成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也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牟取私利,窥探他人隐私,贩卖个人信息的工具。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近日,北京一科技公司老板在女卫生间内安装多套偷拍设备偷拍女员工上厕所,终因侵犯他人隐私行拘10日……事发后,很多女员工表示自己要换份工作,无法在张某某的公司继续工作。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已有20多名女员工联系好了律师,准备起诉张某某。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隐私,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犯罪,更是对每一个人的不尊重。

近日,法治日报再现《“插座”藏摄像头,男子非法销售窃照器材获刑》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售卖窃照器材案。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日报)

经查,林某在经营网店期间,多次被客户问及能否提供组装“隐私摄像头”服务。受利益驱使,林某开始为客户组装隐私摄像头,每单获利数百元。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插排样式的摄像头,累计获利5000多元。经鉴定,林某贩卖的部分摄像头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庭审时,林某辩称其意识到售卖窃照器材不一定合法,但对客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客户均向其保证摄像头用于正当用途。林某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林某售卖的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中包含“面板型”摄像头。这种摄像头的外观与普通墙面插座面板无异,但其内部却藏有摄像装置,只要接好内部电线,便可在线偷窥,不易被发现。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法治观念淡薄,为获取利益,不顾后续可能引发的违法行为,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款一并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林某表示不上诉。

售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构成非法售卖窃照专用器材罪!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空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窃听专用器材能够窃取他人的隐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它们可以用于窃密窃权、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些器材还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中,给公民带来经济损失。

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窃录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京尹律师提醒:在网络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密码设置、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如遇被偷拍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责任。安全无小事,人人有责。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打击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售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构成非法售卖窃照专用器材罪!

【相关案例】(来源:刑事视野、江西日报)

案例一、(来源:百度百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丙、孙某某明知无权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仍从他人处购入窃听、窃照器材,并利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XXX号1楼48号、65号和2楼C75-C113摊位进行非法销售。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当场从其经营的摊位查获大量窃听、窃照器材。经国家安全部确认,涉案的1只烟感报警器式窃照器材、5只闹钟式窃照器材系专用间谍器材。2013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丙。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丙、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黄甲、黄乙、张甲、张乙、施某某、陈乙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宣传告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部分窃听窃照器材进行鉴定的函》、《关于转发安全部对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进行确认有关情况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专用间谍器材确认书》、上海市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被告人黄丙、孙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8·21”专案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丙、孙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丙、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丙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缴获的间谍专用器材,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来源: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

“智能录像手环,拍摄时无声无指示灯、完全隐蔽……”2022年3月,家住通州的小朱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销售具有偷拍功能运动手环的短视频,抱着怀疑、求证的心态,他下单购买了该商品。收到货后,小朱发现手环确实具有相关功能,很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于是向警方报案。

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月,通州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某、叶某陆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叶某如实交代了售卖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的过程。原来,陈某某在广州市某电脑城经营着一家销售安防监控的店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监控类摄像头。2021年10月的一天,陈某某看到有网店销售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环、手表,销量比较高,觉得这是一个新“商机”,于是开始寻找手上有货源的人。

在找到具有货源的上家ID“某科技手表”(身份不明)和叶某后,陈某某在抖音平台通过网上店铺或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智能录像手环等,客户下单后,将客户信息发给上家ID“某科技手表”和叶某,由他们代发。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某和叶某虽然明知销售此类产品涉嫌违法,但仍抱着侥幸心理持续出售。叶某除了为陈某某代发此类商品,也在自己的网店销售。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陈某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金额4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叶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录像手表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1840元。经鉴定,涉案智能录像手环、录像手表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叶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电子手表、手环,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3年12月29日,通州区检察院对陈某某、叶某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来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13年国庆后,被告人张某在榆林市某电脑城经营柜台,因生意不好,被告人觉得卖秘密摄像产品生意不错,于是通过QQ从西安批发商处,通过快递公司购买了仿汽车遥控钥匙一个、仿钢笔三支、仿手表两块、仿纽扣两枚(均未出售)。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从一男子处购买了一支具有窃听功能的仿钢笔。后被告人李某从西安代理商处购买了仿汽车遥控钥匙六个(卖出三个,返厂维修一个),共获利人民币180元。

审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涉案间谍专用器材,依法予以没收。

售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构成非法售卖窃照专用器材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国际油价集体上涨,美油4月合约... 原标题:国际油价集体上涨,美油4月合约涨0.84% 每经AI快讯,周五(2月1...
大厂春节放福利!刘强东狂撒年终... 元旦、春节临近,互联网大厂纷纷公布假期和年终奖安排。
OPPP申请数据传输专利,提高... 原标题:OPPP申请数据传输专利,提高数据发送过程的可靠性 金融界2024年3...
媒体人吴玉燕因严重流感不幸去世... 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严重流感, 又夺走一个年轻的生命! 今天(2月15日),《新周刊》公众号发表...
邓超晒自拍心情超好 染红发后颜... 搜狐娱乐讯 10月30日,邓超在社交平台晒出自己的最新自拍,照片里邓超染了红发,状态超好,颜值超高。...
挺进“孤岛”武警官兵连夜架桥抢... 受强降雨影响,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秋子沟乡发生山洪,大杨树沟村附近道路被冲毁,出现42米缺口,导致4...
中石大石油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 原标题:中石大石油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构建“五彩缤纷”体系服务学生 北京青...
国家一级演员陈丽云,被查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石嘴山市纪委监委12月6日消息: 宁夏演艺集团有限...
猫砂盆放错位置?小心给猫咪带来... 猫砂盆可以说是每只猫咪私人卫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你是否注意到猫砂盆的放置位置其实大有讲究?如果放...
法国巴黎圣拉扎尔火车站附近楼房... 当地时间24日,法国巴黎圣拉扎尔火车站附近楼房发生火灾,目前伤亡情况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