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
为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链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整治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二
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从非法渠道采购兽药,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
(二)养殖场(户)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
(四)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并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只收费不检验”。
(五)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不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病害和不可食用畜禽产品。
(六)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七)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
(八)私屠滥宰生猪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十五)生产、销售病死畜禽“黑窝点”等。
三
举报方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举报涉及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鼓励群众扫“食安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直接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在线进行食品质量满意评价。
举报电话: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12345,12315
市公安局:0558-5695053(工作时间)
市农业农村局:0558-5555931(工作时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12315
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来源:亳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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