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某与管某于2021年7月
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框架)》
协议规定管某
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份转让给钮某
转让总价10200万元
自协议签订后
管某不得就协议约定的股权或股权所对应的资产
与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磋商或签订协议
若管某违反此约定
需承担保证金3倍(1500万元)的固定违约金
同样
协议签订后
若钮某在管某完备合同约定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
放弃该项目的股权转让
则视为放弃500万元保证金
并支付10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由于行政规划问题
管某未按期完成项目行政许可
钮某同意延期
但管某却在未与钮某达成解除合意的情形下
另行与李某就上述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钮某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管某与李某
于2022 年1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由管某继续履行与钮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框架)》
并由管某赔偿违约金1500万元及律师费200万元
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生效判决裁定
LEGALLY EFFECTIVE JUDGEMENT
李某系善意第三人,其与管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应予以解除。
但管某对钮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管某与钮某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双方在缔约时均有所预见。
协议签订后,双方为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积极推进,投入人力财力,同时也存在机会成本等,再结合股权对应资产的溢价等因素,守约方的损失很难用500万元保证金来衡量。
考虑到双方在协议中就各自违约责任对应违约金的约定具有对等性,与双方交易股权总额10200万元相比,并不存在过高需要调整的情形。
因此,管某应向钮某返还500万元保证金,并向钮某支付1500万元违约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二庭副庭长 王俊梅
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不仅要考量已支付的款项和利息损失
还应当综合考量守约方
为履行合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以及机会成本和资产的溢价等综合因素
诚实信用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原则
也是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基石
在确定股权价值时
常采取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当资产价值因市场原因或政策原因出现波动时
“一股两卖”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也不利于构建稳定的商业交易环境
来源:无锡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