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存续期内
将财产赠与“第三者”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
师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
妻子要求丈夫“第三者”返还财产的
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小俊和小美已登记结婚20余年,2023年小美通过手机发现小俊多次给“第三者”小丽转账共计3万余元,在小美的追问下,小俊终于承认其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小美说,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俊向小丽转款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更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要求小丽返还该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俊与小美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丽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小俊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侵犯了小美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小丽一次性退回2.8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作为别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遇到此类事情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方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师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