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春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柳林交警大队组织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广大群众出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曝光整治期间查获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2月19日15时许,王某驾驶号牌为晋JRT1**的小型轿车在柳林县王梁线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聚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2024年2月16日10时许,冯某荣驾驶号牌为晋J2L0**的小型轿车在柳林县聚财塔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贾家垣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三:2024年2月19日21时许,当事人李某应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柳林县穆村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三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4 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四:2024年2月8日20时许,当事人李某珍驾驶号牌为晋BRN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柳林县青龙汽车站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柳林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五:2024年2月8日13时05分时许,薛某东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北大街医院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秩序股外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六:2024年2月8日20时55分时许,梁某军酒后驾驶车牌号晋JFE7**小型普通客车在清河南路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0.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七:2024年2月19日19时许,张某平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柳林县贺昌大街双塔寺路口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直属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八:2024年2月15日15时许,穆某保驾驶号牌为晋JYC6**的小型轿车在柳林县成家庄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成家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九:2024年2月19日21时55分许,刘某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柳林县沟门前路段100米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薛村执法站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0.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十:2024年2月18日14时44分许,邢某云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晋AF1Y**的小型轿车在柳林县307线穆村镇高家山村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直属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十一:2024年2月19日19时35分许,康某生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柳林县307线沙曲路段行驶时,被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柳林交警温馨提示:
春节期间聚会增多,酒后驾车“驶”不得,酒驾醉驾危害大,安全面前勿侥幸。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酒驾醉驾的受害者,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