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又称为聚合支付,是指通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新型支付方式。无论是商铺收银处摆放的扫码盒,还是小程序结算页面的动态聚合码,很多是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近期,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第四方支付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开设的某公司等空壳公司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牟利,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9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成立的涉案公司主要从事非法第四方支付业务,并以此为主要业务,从事资金二次清算,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被告人明知对接的非法网站系赌博平台,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北京三中院依法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方支付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特点,但是由于其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将第四方支付非法用于从事网络黑灰产业洗钱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故第四方支付平台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获取相关支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支付业务。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聚合支付被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其中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上述业务,即变成非法平台。
法官提醒,第四方支付平台要约束自身行为,未获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遵守监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