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恁对象是发小,看他进去受罪,我心里边也不忍,正好我认识的有关系,不过这费用……”诈骗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仍死性不改,趁闲聊套取“狱友”信息,结果一出狱便对“狱友”的亲朋下了手……
近日,扶沟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托关系被诈骗案件,抓获一名诈骗惯犯。
近日,扶沟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辖区群众韩女士前来报警称,自己被他人诈骗一万余元。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对韩女士进行仔细询问。
经询问得知,2023年8月,韩女士的男朋友曹某某因涉案,被关押在扶沟县看守所内服刑。在其服刑期间,有一男子赵某找到了韩女士,自称是其男朋友曹某某的“发小”,退伍转业后在当地法院系统工作,这段时间得闲找曹某某时才得知其被判刑入狱,于是才辗转找到韩女士,说愿意帮忙疏通关系让朋友早点出狱,希望她能出点钱来帮忙“打点”一下。信以为真的韩女士便分两次向曹某某转账了13000元。2024年3月,曹某某刑满释放后,韩女士与其说起此事后才发觉自己被骗。
民警又询问了韩女士的男朋友曹某某得知,其在服刑期间结识了因诈骗罪被判入狱的赵某,赵某曾向其表示自己在法院系统有熟人,能托关系帮忙“疏通”,并在出狱前以此为借口向其索要了他亲属的联系方式,自己当时也没多想,结果刑满出狱才发现赵某以此对其女朋友进行了诈骗。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案件线索进行了全面梳理,围绕嫌疑人赵某开展调查研判工作,并于4月1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将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赵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对其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赵某供述,其2023年8月刑满释放后,昔日的债主得知消息后纷纷找上门来要账,被债务缠身的赵某决定重操旧业,利用在服刑期间收集的“狱友”信息捞点快钱,以度过眼前的债务危机,而韩女士成了其出狱后的第一位被骗对象。经民警核实,赵某根本没有所为的“人脉”与“身份背景”,也从未进行所为“打点”,骗来的钱除了用来还债之外便自己挥霍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扶沟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莫轻信所谓的“找关系”“特殊渠道”,一旦陷入这样的骗局,最终必然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对待犯错的家人、朋友,应监督他洗心革面、接受惩罚,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而非通过“旁门左道”妄图逃避责任,也切勿相信他人“有关系”“摆平事”等帮忙借口,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安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