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7时37分左右,开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岗勤中队在开鲁县幸福路段开展“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在对一辆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还未等执勤民警询问,驾驶人马某某便直言自己确实喝酒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马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对马某某进一步核查时发现:马某某分别在2020年7月、2022年4月2次因酒后驾驶被交管部门处理且驾驶证还在吊销期间。此次是第三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了。
开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给予驾驶人马某某饮酒驾驶、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3000元、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通辽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