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回应了社会热点,也将最高法对一些争议热点的观点进行释明,确实在一定意义上契合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评】该条侧重保护原配偶及不知情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原配偶本就已经处于劣势,被侧重保护应该说是合情合理。但值得说的是,该条强调了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但是当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那么人民法院会保护其在这段他所认为是合法婚姻的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本来错的就是对两边都进行隐瞒的重婚当事人,应该由他本人来承担其不利后果。当然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那么就理应最大程度保全原配偶的权益了。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该条应该说是体现了最高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中婚姻无效情形的进一步强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该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重婚这种婚姻无效情形并不包含“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这里其实也是最高法在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妄图通过“假离婚”获得某项“好处”后,一方却把“假离婚”当作真离婚并卷钱跑路,另一方想要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是不被支持的,这下就是人财两空。但幸好还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许能挽救一点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人心莫测,也不要考验人性,谨慎结婚,也请谨慎离婚。
该条还链接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无偿处分、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处分时债权人撤销权”共同构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满足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想要通过假离婚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该条进一步规定了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其债权进行保全。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评】同居关系并非事实婚姻,在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首先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情形进行处理。同居关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要小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只有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才算作共同财产,这颇有一种合伙关系的意思,散伙了就把共同购买、共同创造以及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分了。在该类型案件中,法院对财产分割比例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须综合考虑财产具体情况以及侧重保护劣势一方。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适度倾斜,是引导社会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重要举措。正因为照料家庭的价值一直被忽视才需要公权力机关加大保护力度,虽现实往往会更加残酷,实施起来也并非易事,对照料家庭一方的补偿永远比不上他长久以来对家庭的付出与牺牲,但不能否认这是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所迈出的一步。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该条回应了社会热点,在短视频直播平台异常火爆的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信息交互方式的更新迭代使得地球真的成为了一个“村”,信息传播速度空前,催生出了直播这条产业链。直播打赏也属于一种新型消费,至于打赏的动机,或是出于同情与怜悯,或是多巴胺分泌为情绪价值买单……自然而然这也催生了法律对于互联网领域行为规制的完善。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散财童子打赏出去的款项,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民事行为无效并要求退款的行为是正当的也符合《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可要求网络平台退还打赏款项。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只有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才可不与追认并要求退款,如何界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是司法机关的裁量重点。
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含有污秽、色情等低俗内容的直播进行的打赏以及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另一方向法院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可得到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的覆盖面较为全面,基本涵盖了所有人群直播打赏可否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一个目前来说较为棘手的问题。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了解到网络的魅力,有的甚至沉浸在直播打赏的快感中,他们对于网络世界信息真假的辨认能力不强,这也增大了他们被网络诈骗的风险。至于老人们所打赏的大额款项子女可否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这首先需要明确老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还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以及诱导等行为,再次,法律只是社会规制的底线,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现有及未来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老年人被诱导打赏主播,既有他们为找到情感寄托而甘愿付费的因素,也有孤独生活拉低他们心理防线的因素,还有短视频平台缺乏类似“青少年”模式预防机制的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家庭和子女给老年人应有的关爱,也需要短视频平台加强监管,针对判断力弱、认知能力衰退的老年人设置相应模式,让老年人远离大额直播打赏。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评】细化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及离婚时该房屋的处理,完善规则体系。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评】该条有保护交易安全的考量,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有效,但是婚姻存续期间因投资所得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处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为股东,离婚时不能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而应按照共同财产投资所得进行分割。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评】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可以放弃继承,但有例外,即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也就是若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而需要另一方给付更多生活费时,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该制度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类似。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至于中止探望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亦未做具体的规定,但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可知,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都可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污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该条司法解释及第十二条是对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而导致另一方无法探望子女的救济。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保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并非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体现。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并非请求未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适格原告。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司法解释细化“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人民法院须考虑共同生活时长、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决定其与继父母之间是否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涉及是否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