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莹莹
3月2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通报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彩礼返还规则中对“共同生活”及返还比例的认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10800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孙某返还徐某彩礼5万元。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于2022年3月订婚,2022年5月登记结婚。徐某给付孙某彩礼66000元、三金(价值28800元)、见面钱6000元、送联门6000元、改口费4000元,孙某给付徐某见面费、改口费等1200元。婚后原被告在徐某购买的房子内一起生活,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未圆房,被告孙某于2022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应当予以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10800元。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应当符合民众的传统家庭观念,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标准。双方主观上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并基于配偶关系相互理解和慰藉,客观上也要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相互扶养的行为;双方既要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也要充分行使配偶之间的权利、全面履行配偶之间的义务。
彩礼的返还比例应根据双方感情、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同时遵循尊重善良民间习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等方面予以推理、论证,依法充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衡平。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徐某彩礼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