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张某、郭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的某药房不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且原有氨酚曲马多库存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记造册。2023年7月,二被告人在明知谢某某、孙某某为吸毒人员且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仍通过客车运输、邮寄方式向谢、孙二人出售氨酚曲马多共计30盒(经鉴定,含有曲马多成分)。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贩卖氨酚曲马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氨酚曲马多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知识链接
在2023年4月14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中,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无论销售还是购买、使用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来源:长春汽开区法院、守望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