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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亦称聘礼,
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表达
缔结婚约的诚意和尊重的一种方式。
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增高,
彩礼也脱“礼”向“钱”,
成为缔结婚姻的沉重负担。
基于离婚而引发的
彩礼返还案件也随之攀升。
案情回顾
紫阳县焕古镇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甄美丽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习俗进行了看门户、订婚等成婚仪式,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23年3月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
结婚不到5天甄美丽以家中有事为由回到娘家,贾英俊接其回家遭其拒绝。后贾英俊与甄美丽就离婚和退还彩礼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此后甄美丽外出务工不再与贾英俊联系。
(图源网络)
贾英俊认为双方闪婚没有感情基础,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故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甄美丽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57536元。甄美丽辩称,如果贾英俊坚持要与其离婚,自己也同意,但不退还彩礼,同意退还三金(项链、戒指、耳环)。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贾英俊主张与甄美丽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法院认为贾英俊、甄美丽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生活时间短,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不到几天甄美丽就外出不与贾英俊联系,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甄美丽无论是在司法所调解还是私下协商均同意离婚,双方明显无和好可能,故对贾英俊请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贾英俊要求返还彩礼157536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由谁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习俗,在涉及返还问题时,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在尊重习俗的基础上倡导善良风俗,文明婚俗,对彩礼数额较大的情形应考虑酌情予以返还。结合庭审查明及证人证言,扣除其他男女交往日常往来的花费、给亲属之间的小额金钱赠与、甄美丽陪嫁物品等价值数额,法院认定应当返还的彩礼现金金额为92300元。
对于贾英俊给甄美丽购买的黄金项链、耳饰、戒指是基于双方的婚约而购买,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2023年8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甄美丽返还贾英俊彩礼款9230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耳环一对(价值共计176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 :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应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本案中,贾英俊、甄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几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5天,甄美丽就离家出走,符合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情形,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贾英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是以缔结婚约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不是以 “天价彩礼”自我标榜,要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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