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高院决定,今年1月1日起,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涉外仲裁保全和执行案件。截至3月,四中院共审查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转递的财产保全案件10件。该院制定了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审查规范,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力地维护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这是今年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北京法院转递的涉案金额最高的仲裁保全案件。某国外金融公司与北京一科技公司、代某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某些条件达成时,科技公司具有股份回购义务,代某对科技公司股份回购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去年底,股份回购条件形成,但科技公司及代某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因本协议签订、履行引起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等,应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金融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获受理。
仲裁程序中,金融公司代理人了解到科技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风险,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金融公司代理人多次拨打12368咨询案件管辖、申请所需材料、公证认证程序、保全担保材料等问题,北京四中院立案诉服工作人员耐心解答指导。金融公司备好相关材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材料转递至四中院。
北京四中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在立案当日分别与保全申请人、担保人进行谈话。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融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相关规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科技公司、代某名下价值为人民币4亿余元的财产。该院作出保全裁定时间距财产保全立案仅用时24小时,且于作出保全裁定当日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及时将保全情况通知仲裁机构。
“感谢中国法院、中国法官们公正高效的司法举措、便捷及时的诉讼服务和热情耐心的为民态度,在立案后24小时内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同时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执行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速度,我们外国企业今后在华投资非常有安全感!”外国金融公司向北京四中院赠送锦旗。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为北京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院制定了《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审查规范》,保全规范确立了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原则,从保全申请、审查、担保、保全裁定制作、保全实施、异议处理、续行保全、解除保全等各方面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