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麻辣新语吴能恩
近期,一则多年前的陈案判决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安徽村医冯某某因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竟被判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也让我们对法理的合理性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该案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有被告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案件细节分析,冯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医生的职业行为。他作为一名村医,职责就是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尽管他可能意识到了休闲店的特殊性质,但他的主要目的是治病救人,而非主动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将其行为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似乎存在对协助行为的过度解读。
我们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涉嫌犯罪的人,也有享受正常医疗服务的权利。冯某某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是基于他的职业道德和职责,而非协助犯罪。如果仅仅因为他没有举报或报警就认定其犯罪,这种逻辑是否过于苛刻?
如果将冯某某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这种行为视为犯罪,那么其他为失足妇女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人,是否也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比如提供盒饭的餐饮店老板,他们是否也都有罪呢?
按照这种逻辑,我不禁要问:凡是那些给嫌疑人和被告人做体检、治疗的医生是否都涉嫌犯罪了呢?凡是那些给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任何服务的部门和个人是否看都涉嫌犯罪呢?这样的逻辑延伸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更深入的法理分析。他指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定应当审慎,不能将协助行为过度泛化。村医上门看病并非对组织卖淫活动的直接加工行为,而是日常职业行为的一种。黄明儒认为,村医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他有报告的义务,但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
尽管也有部分网民认为,冯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提供了帮助。但这种观点是否过于强调结果而忽视了行为的本质呢?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这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这起判决引发的争论,提醒我们在法律适用中要慎重权衡,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又要避免对协助行为的过度解读和泛化。
同时,在法律适用中也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像医生这样的职业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在类似案件中,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