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作业未审批
违规动火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
……
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但总有人存有侥幸心理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15日11时05分许,三乡镇乌石村一厂房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三乡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经现场实地勘验、询问当事人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在事发厂房朱某违规使用风割枪明火作业切割废旧机器设备,作业期间掉落的焊渣引燃废旧机器设备周边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该行为情节严重,三乡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该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朱某将面临最高二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为深刻吸取“3·15”火灾事故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加强社会面火灾防范工作,3月25日,三乡镇组织召开“3·15”火灾事故暨拘留警示教育现场会。
现场会上,镇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带领参会人员实地查看了火灾现场,直观感受事故带来的后果和危害,并对火灾事故进行通报,简要讲述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情况,总结了火灾事故中暴露的主要问题,以案说责、以案说法、以案警示教育众人,并针对此类事故如何做好安全防范进行了讲解及提出了工作建议。
电焊作业属明火作业
无证上岗、违规电焊
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心存侥幸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案例
01
2023年3月18日,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在居民楼车棚顶部违规明火作业,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02
2020年8月8日,晋江市某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经调查,工人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阁楼上的海绵堆垛,从而引发火灾。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大
请向违规动火作业
说“不”
普法知识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作业人员
预防电焊气割作业引发事故
请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
来源:三乡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部
编辑:刘嘉怡
一审:阮瑛珞
二审: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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