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万某因犯诈骗罪,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自2023年7月起,罪犯万某不经审批擅自外出离开其接受社区矫正的南京市多达六次,外出期间均未携带信息化核查设备,或者将信息化核查设备交给他人使用,且在每月思想汇报和每周书面报告中不如实汇报上述未经审批擅自外出的情况。南京江北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建议,撤销对罪犯万某的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定,南京江北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所称情况属实,罪犯万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万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缓刑和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现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应该珍惜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的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认真悔过改过,切勿心存侥幸,即便在缓刑考验期临近届满的时期也绝不可松懈放纵,否则将自吞苦果、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