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对一家销售过期儿童奶粉的网店作出十倍赔偿的判决。
2023年6月,王某在网购平台花384元购买了两罐儿童奶粉,孩子食用后却腹泻不止。王某一看保质期才发现,这两罐奶粉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29日,自己购买时已经过期2个多月了。王某认为平台及商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商品过期仍在销售,商家更是明知过期仍答复过期一年内都可以食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王某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是从其店铺购买,索赔金额过高,而且已经退还了购买商品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来看,可以证明该网店在2023年6月6日向王某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奶粉。因此,王某有权依法向该网店要求退还货款并增加价款十倍的赔偿。
经当庭查看,该网店仍在销售案涉品种奶粉,部分商品选项信息中载明的生产日期距离开庭审理时已超过2年,商品链接上标注有“临期”字样。
因王某认可网店已退还货款384元,江宁开发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令被告网店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3840元。
法官表示,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被告不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而且在审理中仍在继续销售该类食品,仅仅标注了“临期”字样,与所销售的食品实际为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事实不符。被告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通讯员 江开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