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要点梳理如下↓
加强用水管理
■ 对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按行政区域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 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完善节水措施
■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 推进工业节水减排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 推进城镇节水降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 促进非常规水利用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强化保障监督
■ 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 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严格法律责任
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来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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