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抚州金溪县
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整治行动中
发现一厂房存在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1名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检查人员现场查看施工人员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件回顾
3月8日,江西抚州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对金溪县银泓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李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并无证进行电焊作业。
据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的产品及原材料为木炭、煤制活性炭等,属于固体可燃物质,是极易引发火灾危险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金溪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未取得焊工资格证、未经动火审批违规使用电焊机明火作业的施工人员李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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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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