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六个不得”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二、不得非法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质量低劣、老化破损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
三、不得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区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未做防火隔墙和增设消防设施的架空层、地下,半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电梯、上楼、入户。
六、不得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和交由没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利用。存在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日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通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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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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