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刑事退赔不能填补损失的,被害人还可再提民事诉讼索赔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伊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案》中明确:
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不能也不应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双重受偿。双重受偿问题可通过对刑事追缴、退赔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通过刑事追赃退赔已部分获赔,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作为查明的事实,将其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没有获得实际退赔,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应当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合并执行或协调执行以避免发生重复受偿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为,伊某某、王某甲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处不予受理的系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并不包括赔偿损失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现中行某分行就涉案借款中未能退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损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受理。
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王某乙的刑事判决中已经判令其退赔为由,主张中行某分行不应提起本案诉讼,该主张与王某乙并未实际退赔的事实及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悖,不予支持。
涉案信用卡贷款行为构成刑事上的骗取贷款罪,但民事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系可撤销行为,中行某分行作为被欺诈方,其有权选择依法予以撤销,其也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贷款人继续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现中行某分行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予支持。
就具体履行问题,应在实际履行或执行过程中与刑事退赔予以综合平衡处理,以确保中行某分行不会得到重复偿还。王某甲以涉案贷款构成诈骗犯罪为由,主张贷款合同无效,该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伊某某以王某乙系实际借款人为由,主张应由王某乙偿还,该主张与其系涉案信用卡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符,不应支持。现中行某分行以伊某某作为信用卡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王某甲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函,其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若刑事退赔未能完全弥补损失,被害人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责任主体追偿剩余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