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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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败诉后,为避免被强制执行、减少损失,会选择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履行完毕后又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那么,败诉后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还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东保利电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三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败诉后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符合再审法定情形,即便债务已履行完毕,仍可依法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问题为,东保利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后有无权利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除外……。”
本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东保利公司虽然有向三兴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的行为,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该情形不足以认定东保利公司、三兴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东保利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三兴公司关于东保利公司申请再审的审查应予裁定终结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的自觉行为,而非放弃再审权利的表示;再审申请的核心是生效判决是否存在法定错误情形,与当事人是否履行债务无必然关联,只要符合再审条件,履行完毕仍可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该条款并未将“未履行判决义务”作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
自动履行判决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旨在避免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与再审权利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再审,核心是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定错误,而非当事人是否履行债务,二者互不冲突。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将不能申请再审,除非在和解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要摒弃“履行即认栽”的错误认知,发现原判决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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