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短视频平台里
有一类“挖宝”视频悄然走红:
博主拿着探测仪和工兵铲
站在田间大肆鼓吹着“挖宝”的好处
地上则摆满了他的“战利品”
古钱币、宝剑、青铜器
应有尽有
而博主口中所谓的“挖宝”
指的是用金属探测仪等工具
在田间、野外挖掘地下金属物品
再转售牟利
“挖宝”真的能“一夜暴富”吗?
地里挖出来的就能归个人所有吗?
伪装成捉黄鳝的“挖宝”行动
“身边玩‘挖宝’的,有暴富的、有移民的、有出国的。请大家跟随我的镜头,一起看看一个成年男人,一年靠‘挖宝’能赚到多少钱。‘挖宝’就是在拼运气、开盲盒,有收获你就赚了,没收获就当是锻炼身体了,反正有百利而无一害。”
2020年末,张立明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很多类似这样“轻轻松松就能赚钱”的“挖宝”短视频。那时候的他正赋闲在家,主要是靠着织渔网来维系生活,时间相对自由。短视频刷多了,张立明心里也痒痒的,于是他购买了一整套的金属探测设备,准备开始自己的“挖宝”大业。
起初,张立明只是趁着农闲时分,挑那些刚被挖掘机翻垦过的田地下手。翻垦后的土地土层较浅,没有杂物遮挡,更容易探测到地下的金属物品。每天,他拿着金属探测器,像工兵扫雷一样在田间游走。当探测器扫描到地下30厘米范围内存在含铜的物品时,就会发出“嘟嘟”的提示音。这时候,张立明会进一步缩小探测范围,在基本确认范围后,他就会拿出工兵铲进行挖掘。
随着“挖宝”行动的推进,张立明也得到了一些收获,他也因此总结出一套自己的“挖宝”经验。比如,为了提高探测仪的精准性,要专门挑选刚被推土机推过表层土的田地进行探测。为了不被人怀疑,要专门挑白天的时间进行“挖宝”。如果遇到好奇的村民上来询问,他要么谎称自己是测绘人员,要么编造“在田里捉黄鳝”的借口,这种方式也让他屡屡蒙混过关,让他的“挖宝”行动得以持续多年而未被发现。
在几年的时间里,张立明的收获颇丰,他挖出了大量的铜杂件、铜币,数量多达上千枚(件),还有一些造型各异的铜器和铜镜,他都随意堆放在家中。
挖出文物后售卖获刑
2023年末,无业在家的李文宾听说了张立明“挖宝”的传奇经历后,主动申请加入进来。两人一拍即合,决定扩大范围进行寻宝。张立明记得,“那时候我俩在安徽省巢湖市以及庐江县等地探测出了很多铜钱,宋代、明代、清代、民国的都有,太多了实在没法统计。后来,我还探测到了一些铜镜和古代铜杂件,这些钱币和铜器,我会自己留存一部分作为收藏,剩下的都在网上卖了”。
两人合伙挖宝没过多久,就在一处农田里探测到了一个特殊的信号。铲出来后,发现竟是一把造型精美的青铜剑,“剑身大概有50多厘米长,一斤多重,绿莹莹的。我一看就知道这次赚大发了”。由于两人干“挖宝”时间已久,都加入了当地的一些“挖宝爱好者”交流群,平日里也会跟各路的文物鉴定“大神”进行交流。于是,得到宝物的两人立刻请“圈内大神”帮忙鉴定和估价,对方告知两人这把青铜剑是真品,价值不菲。
欣喜若狂的两人想出售青铜剑,挣一笔大钱。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却让他们的“挖宝”之路提前画上了句号。
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通过文物售卖线索察觉到了异常,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张立明和李文宾抓获,并在他们的家中发现了大量的涉案物品。
这是此案被告人张立明和李文宾被收缴的文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5年1月8日,此案被移送至巢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张立明一共盗挖古钱币2000余枚、铜镜3枚;李文宾共盗挖青铜剑1把、古钱币27枚、铜制品3块。
安徽省博物院文物鉴定站在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时发现,其中一块唐代菱形花鸟纹铜镜为三级文物,其余均为战国至民国时期的一般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案件移送至巢湖市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面临着一个难题:这起案件该如何定性?起初,办案团队考虑过两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或“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但经过细致调查发现,两人“挖宝”的地点均为普通农田,与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无关联,因此这两项罪名被排除。
办案检察官也考虑过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但进一步核查后发现,两人虽然通过一些二手平台出售过部分物品,但涉案金额仅几百元,且大部分出售记录已被犯罪嫌疑人删除。由于文物出售后难以溯源,其真伪和价值无法准确鉴定,“倒卖文物罪”的认定也面临重重困难。
经过反复研究判例、多次研讨,办案团队最终确定以涉嫌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之所以如此定性,是因为张立明和李文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属探测器在他人农田中挖掘金属物品,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传统的盗窃不同的是,他们借助“挖宝”这一隐蔽形式,穿插在看似“正常”的活动中,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遇到了另一个难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盗窃三级文物应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较高。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两人起初是受网络不实宣传误导,误以为“挖宝”不违法,主观恶意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与法院充分沟通后,决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两人作出缓刑处理。
2025年4月30日,巢湖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立明和李文宾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巢湖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立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文宾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外,两人“挖宝”使用的金属探测仪和相关设备也被依法没收,两人盗挖的文物一并上缴国库。
“挖宝”违法吗?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立明和李文宾都感到有点委屈和懊恼:“我只是在空余时间,靠着自己的本事在田野地头挖挖东西,没偷也没抢的,怎么就违法了呢?”
其实,他们心里也知道干这种事肯定是不正当的,是有问题的,但他们没觉得这种行为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再加上,短视频博主鼓吹的“靠运气一夜暴富”,并将其包装为“低门槛、高收益、无风险”的赚钱捷径,弱化了“挖宝”行为的违法性,刻意回避了这一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短视频博主常用的话术如“户外探索”“趣味收藏”等,容易让一些普通民众误以为“挖宝”不过是“捡漏老物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对这种行为有很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此外,这些短视频往往会渲染“挖宝”收益,放大了参与者对暴富的想象。博主视频镜头里展示出来的铜币和古钱币,并不一定具有很高的价值。此外,部分博主还会虚构“鉴定价值”,夸大物品的稀缺性,并告知观众“挖宝”不难,有工具就能上手,甚至会在直播间里分享避人技巧。而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本质是通过诱导观众向他们购买金属探测器和“挖宝”教程,以此牟利。
张立明和李文宾盗挖文物案并非个例。就在此案的办理期间,巢湖市检察院又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挖宝”案件。犯罪嫌疑人金小坤同样是受到某短视频平台的影响,利用金属探测器四处挖掘,并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和古玩市场的线下渠道出售,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最终,金小坤也因盗窃罪被判刑。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很多涉案人员都是被短视频平台上的“‘挖宝’暴富”宣传所蛊惑,误将非法挖掘当成兴趣探索,甚至不知道田间地头埋藏的文物均归国家所有,更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
近年来,随着考古热、收藏热的持续升温,网络短视频和直播平台中,以“寻宝”“探险”“鉴宝”为噱头的古墓葬类题材内容迅速走红。部分博主和主播为博取流量,置文物安全与法律红线于不顾,发布涉嫌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提供信息便利的内容,或通过虚假鉴定、夸大文物经济价值误导公众,甚至出现直播间连麦盗墓者求鉴宝、伪造考古现场直播等极端情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2024年10月28日,国家文物局和中央网信办联合部署了“严厉打击网络中盗墓、探墓、非法鉴定等相关违法违规短视频和直播活动”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提供信息支持的内容,清理以“寻宝”“探险”“天价文物”为噱头的误导性短视频,查处无资质虚假鉴宝、骗取公众信任或钱财的违法违规鉴定行为,同时规范弱化考古专业性与严肃性、歪曲考古价值的相关传播内容,全方位遏制网络空间中涉文物违法违规乱象。
同时,办理张立明、李文宾盗窃文物案的检察官也没有止步于个案办理,而是以个案为切入点,深挖其背后的监管漏洞、普法短板等社会治理症结。
2025年7月4日,根据李文宾、张立明盗挖文物一案中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巢湖市检察院向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巡查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制度等建议。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了大规模、大范围的整改,并于2025年9月1日向巢湖市检察院回函整治效果。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2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跟风短视频“挖宝”获刑》
编辑丨黄莎 王丽 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涂思敏
通讯员丨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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